 
		房屋面积误差超3%,买方有权退房索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单价1.5万元/平方米,总房款180万元。交房后,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官方测绘报告显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仅112平方米,根据公式“(实测面积-约定面积)×100%÷约定面积”计算,面积误差比约-6.67%。陈某当即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款及利息,开发公司却以“施工存在合理误差”“合同未明确禁止误差范围”为由抗辩,仅同意按合同单价返还8平方米的差额房款12万元。陈某多次与开发商书面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双方未约定面积误差处理方式,且误差比绝对值已远超3%的法定界限,开发商未举证证明误差系合理施工偏差所致。
最终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开发公司返还陈某购房款18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8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院裁判关键在于:合同未约定面积误差处理方式时,应直接适用法定标准,误差比绝对值超3%的,买方享有法定退房权,且无需承担额外责任。实务中需注意:面积误差是商品房交易高频争议点,部分开发商会在合同附件中暗藏“小误差不补偿”的霸王条款,买方收房时务必核对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正式测绘报告,而非开发商自行提供的测算数据。若误差超标,可选择退房,或不退房时主张“3%以内据实结算、超出3%部分双倍返还房款”的权利。建议签约时明确约定误差处理的具体方式(如退房时限、赔偿标准),从源头规避争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