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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购房人有权主张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欲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前往售楼处咨询时,销售人员告知:“购买住宅必须同时购买地下车位,车位单价15万元,不买车位则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因急需购房,无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地下车位买卖合同》,分别约定房屋价款130万元、车位价款15万元,赵某按约支付了全部款项。交房后,赵某得知该小区有其他业主未购买车位也成功购房,且车位实际市场价值仅8-10万元,认为房地产公司的“捆绑销售”行为不合理,遂起诉要求确认《地下车位买卖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返还车位价款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查明,房地产公司通过限制购房资格的方式强制赵某购买车位,未给予其自主选择的权利,该行为违反公平原则及自愿原则;车位售价明显高于市场合理价格,存在变相抬高房价的情形。最终判决:确认《地下车位买卖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返还赵某车位价款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开发商“捆绑销售”的法律效力及救济路径。法院裁判的关键在于:开发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以“不买车位不售房”的方式强制购房人购买附属设施,剥夺了购房人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迫交易,所签附属合同无效;捆绑销售中超出合理价格的部分,购房人有权要求返还。实务中需注意:“捆绑销售”不仅限于车位,还可能包括装修、储藏室等,判断是否构成强制需看开发商是否以购房资格为条件限制选择;购房人需留存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宣传资料等证据,证明捆绑销售的事实。建议购房人遇到捆绑销售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主张附属合同无效,维护自身自主交易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