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解除后占用户籍学位,买方需赔偿损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黄某以290万元向方某购买一套对应省一级重点小学学位的房产,双方完成过户后,因合同履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于2019年7月判决解除买卖合同,方某返还黄某房款,黄某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方某名下。2020年9月,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期间,方某多次询问黄某是否占用房屋学位及户籍,黄某均予以否认。2020年11月,房屋恢复登记至方某名下后,方某查询发现,黄某在诉讼期间已将其一家三口户籍迁入该房屋,并使用该房屋学位为儿子办理了入学手续。此后,方某将房屋挂牌出售,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但因学位被占用导致交易解除,方某向案外人支付违约金23万元。方某遂起诉黄某,要求赔偿违约金损失23万元、支付学位占用费50万元,并暂停支付执行尾款直至户籍迁出、学位退出。法院查明,黄某在合同已诉请解除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户籍及学位,主观存在过错,直接导致方某售房违约及房屋价值贬损。最终判决:黄某向方某赔偿违约金损失23万元,支付学位占用费30万元;方某在黄某迁出户籍、退出学位后支付执行尾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的附随义务及责任承担。法院裁判的关键在于: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善后义务,买方需返还房屋及附属权益(包括户籍占用、学位使用权);买方擅自占用户籍及学位造成卖方损失的,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务中需注意:合同解除后,买方不仅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应及时迁出户籍、注销学位使用登记;卖方在和解或执行过程中,应明确约定户籍、学位的清理义务及违约责任。建议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户籍迁出、学位使用的相关条款,合同解除时务必核实上述权益状态,避免遗留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