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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装修标准与约定不符,开发商需整改并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彭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精装房,总房款180万元。合同附件《房屋装修标准说明》明确约定:“全屋安装地暖,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及阳台区域;地板采用某知名品牌实木复合地板;卫浴设备为某国际品牌恒温花洒及马桶。”20235月,房地产公司通知彭某接房,彭某验房时发现:房屋厨房、卫生间、阳台未安装地暖;地板品牌与合同约定不符,为不知名小众品牌;卫浴花洒并非恒温款。彭某当即提出异议,要求房地产公司按合同标准整改,房地产公司辩称“全屋地暖通常不含厨卫阳台,品牌更换为同档次替代”,拒绝全面整改。双方协商未果,彭某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加装地暖、更换地板及卫浴设备,并赔偿逾期交房损失(自约定接房日至整改完成日的租金损失)。法院查明,合同中“全屋”表述明确,无除外条款,房地产公司更换装修材料未取得彭某同意,且实际装修标准低于合同约定。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于30日内按合同约定为彭某房屋加装厨卫阳台地暖、更换地板及卫浴设备;赔偿彭某逾期交房损失3.6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精装房交易中装修标准的履约要求及责任认定。法院裁判的关键在于:合同对装修标准有明确、具体约定的,开发商应严格按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全屋”等表述应按通常文义解释,开发商以“行业惯例”抗辩无法律依据;装修不符合约定导致买方拒绝接房的,开发商需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实务中需注意:签订精装房合同时,应将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安装范围等详细载入合同,避免使用“高档”“同档次”等模糊表述;接房时需对照合同约定逐项验收,留存验房记录及照片、视频证据。建议买方在合同中约定装修不符的整改期限及逾期赔偿标准,为后续维权提供明确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