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隐瞒房屋被查封事实出售,卖方被判返还定金并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李某经中介介绍看中张某名下一套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40万元,李某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次日再补付定金5万元,合计10万元;张某保证房屋权属清晰,无查封、抵押等权利瑕疵,若因房屋权利受限导致无法过户,张某构成根本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总房款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10万元定金,在办理网签手续时,却发现案涉房屋已于签约前1个月被法院查封(因张某涉及其他债务纠纷),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李某当即要求张某解决查封问题,张某虽承诺尽快处理,但直至约定过户期限届满仍未解除查封。李某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张某返还定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万元。法院查明,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房屋被查封,却故意隐瞒该关键事实,且无证据证明其有能力解除查封。最终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张某返还李某定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房屋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及违约责任。法院裁判的关键在于:卖方负有如实披露房屋权利状态的法定义务,隐瞒房屋被查封的重大事实签订买卖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构成根本违约;即便合同未明确约定查封情形的责任,买方仍可依据权利瑕疵担保原则主张赔偿。实务中需注意:买方在签约前应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权属信息,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卖方故意隐瞒查封事实骗取房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瑕疵的违约责任,买方付款前务必完成权属核查,避免陷入“钱房两空”的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