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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学位被占用致无法入学,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小张为让儿子就读本地某重点中学,通过中介向原房东王某购买一套学区房,房屋成交价高于同地段普通房屋约30万元。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王某保证案涉房屋对应学位未被占用,确保小张子女可顺利就读目标中学;若因学位问题导致无法入学,王某需向小张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小张按约支付全款并完成过户,次年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时,却被告知该房屋的学位已被王某的女儿占用(距离上次使用未满6年,不符合当地学位使用政策),导致其儿子无法进入目标中学,只能就读普通学校。小张多次与王某协商赔偿未果,遂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额外教育支出损失。法院查明,王某在出售房屋时明知学位已被占用,却未如实告知,且合同中对学位保障有明确约定,其行为直接导致小张购买学区房的合同目的落空。最终判决:王某向小张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共计46万元),并赔偿额外教育支出损失2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学区房交易中学位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法院裁判的关键在于:学位使用权是学区房交易的核心价值之一,双方明确约定学位保障义务的,卖方需严格履行;卖方隐瞒学位占用事实或未履行保障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约定违约金及实际损失赔偿责任。实务中需注意:购买学区房时,应要求卖方书面承诺学位未被占用,并共同到教育部门核查学位使用情况;合同中需明确学位问题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标准及损失赔偿范围。建议买方务必提前核实学位状态,避免仅凭卖方口头承诺或中介介绍即签订合同,降低交易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