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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排除购房人权利,该条款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购房人放弃解除权;购房人逾期付款超15日的,开发商可解除合同。后开发商逾期交房6个月,李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以补充协议约定为由抗辩。法院查明,补充协议系开发商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最终判决:补充协议相关条款无效,支持李某解除合同的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法院裁判的关键在于:开发商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加重其责任,违背公平原则,该条款自始无效。实务中需注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义务或条款失衡的,条款无效。建议购房人仔细审查补充协议,对明显不公的条款及时提出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