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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买卖合同有效但需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承租王某的房屋,租期内王某未通知赵某即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以80万元售房并过户。赵某得知后起诉,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查明,张某系善意购房人,已支付全款并过户。最终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有效,王某赔偿赵某房屋差价损失12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厘清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路径。法院裁判的关键在于:出租人侵害优先购买权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但需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善意第三人的物权应受保护。实务中需注意:出租人应在出卖前15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承租人仅能主张赔偿,无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建议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发现权利被侵害后及时主张损失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