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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带抵押转让未告知,受让人代偿后合同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百花公司将已抵押给银行的土地及建筑物以450万元折换转让给浩鑫公司,未告知抵押事实。后银行主张抵押权,浩鑫公司按生效判决代偿债务后,百花公司以未通知抵押权人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查明,浩鑫公司已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且无证据证明转让行为损害他人权益。最终判决:驳回百花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厘清抵押房屋转让的效力边界。法院裁判的关键在于:抵押房屋转让未通知抵押权人并非绝对无效,受让人代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后,转让行为可认定有效;抵押人无权以自身未履行告知义务主张合同无效。实务中需注意:卖方转让抵押财产负有告知义务,买方应核查房屋权属及抵押状况;抵押权可通过清偿债务涤除,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建议交易前核实房屋权利负担,避免陷入权属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