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阴阳合同”避税,虚假价格条款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订购协议》,约定以1100万元购买5套房屋。50余天后,双方为避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总价596万余元用于办理过户,实际仍按1100万元履行。刘某事后以合同约定价为由,起诉要求退还“超额支付”的房款。法院查明,合同价远低于同期同地段市价,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协商变更价格。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认定596万余元的价格条款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法院裁判的关键在于:用于备案的“阳合同”约定的低价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通谋虚伪行为,而反映真实交易的“阴合同”内容有效。实务中需注意:“阴阳合同”避税违反税收管理制度,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并处罚;即便“阳合同”部分无效,仍需按真实交易价格履行义务。建议交易双方秉持诚信原则,依法纳税,避免因规避税费承担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