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消防瑕疵≠逾期交房,责任性质明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钱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签约当日房屋即交付,钱某某取得产权证并用于抵押。多年后,钱某某发现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诉至法院主张某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一审驳回诉求,二审认为构成瑕疵交付,判决某公司赔偿租金损失。某公司申请再审,法院查明,房屋已按时转移占有,消防问题属于质量瑕疵,且钱某某未举证证明租金损失与消防问题的因果关系。最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某公司仅需完成消防整改,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厘清逾期交房与房屋质量瑕疵的区别。法院改判的关键在于:逾期交房以“未按时转移占有”为核心,涉案房屋已实际交付,消防问题属于交付后的质量瑕疵,二者法律性质不同;二审判决超出当事人“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实务中需注意:房屋转移占有即视为交付使用,交付后的质量问题应通过瑕疵修复或损害赔偿解决,而非主张逾期交房责任。建议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条件(如竣工验收、消防合格等),避免责任认定争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