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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低价卖房,恶意串通致合同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周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购得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张先生在周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550万元将房屋卖给杨先生,该价格远低于当时952万元的市场价。张先生称因有求于杨先生亲属才低价出售,杨先生自签约后四年未要求周女士签字确认。周女士离婚后得知此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查明,杨先生明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且价格异常偏低。最终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厘清夫妻共有房屋处分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关键在于:张先生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共有财产,且与杨先生以远低于市价交易,主观上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周女士的共有权益。实务中需注意:购买夫妻共有房屋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的,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建议买受人核实房屋权属状况,留存出卖人有权处分的证明文件,避免卷入恶意串通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