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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无书面协议,实际权利人胜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杨先生因名下有房贷,与邵先生口头约定借其名义购房。杨先生先后转账90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后续每月转账偿还按揭贷款,备注均为“房款”。房屋登记在邵先生名下,实际由杨先生办公使用。杨先生还清余款要求过户时,邵先生否认借名约定,主张房屋系自己所有并出租给杨先生。中介证言证实杨先生为实际看房人。法院查明,转账记录与中介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判决:邵先生在杨先生清偿贷款后10日内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借名买房的权利归属认定标准。法院支持实际权利人的关键在于:杨先生提供的转账凭证、备注及中介证言,足以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和使用人,借名买房事实成立。实务中需注意:借名买房虽可因实际出资认定权利归属,但无书面协议会大幅增加举证难度;房屋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名义权利人可能擅自处分房屋。建议借名买房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过户条件,并留存完整的出资和使用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