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约定20%违约金过高,法院依法酌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朱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1368万元购房,逾期付款超15日需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李某支付328万元后无力支付余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朱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299.6万元违约金,李某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查明,朱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最终判决:解除合同,李某支付违约金31.6万元(约总房款2.3%),朱某扣除违约金后退还余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体现违约金的“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法院酌减违约金的关键在于:违约金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涉案合同约定的20%违约金远超守约方可能的损失,且违约方并非恶意违约。实务中需注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通常超过30%),违约方可请求调整;守约方需对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建议合同中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与实际损失挂钩,避免约定固定高额比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