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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隐瞒“凶宅”事实,买卖合同因欺诈被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陈先生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55万元购得二手房并完成过户。两年后,陈先生得知该房屋内曾发生王女士母亲自缢身亡的非正常事件,属于传统认知中的“凶宅”,而王女士签约时谎称母亲在医院病故。陈先生诉至法院,主张撤销合同。王女士辩称售价已考虑该因素且合同载明“买方已知悉居住情况”,拒绝退房。法院查明,房屋成交价远低于市价的说法无依据,合同约定的“居住情况”不包含非正常死亡信息。最终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王女士返还购房款等费用并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房屋交易中“凶宅”信息的告知义务。法院认定合同可撤销的关键在于:“凶宅”虽非法律概念,但属于影响交易意愿的重大信息,卖方作为信息优势方负有主动告知义务,王女士的隐瞒行为构成欺诈。实务中需注意:房屋内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核心交易信息,不因“难以隐瞒”或价格因素免除告知义务;“买方已知悉”的概括性约定不能替代具体重大信息的披露。建议买方购房时主动问询房屋历史情况,卖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如实告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