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买卖为名的民间借贷担保关系认定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邓某才与李某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君将110号房屋以xxx元出售给邓某才,邓某才当日支付xxx元,双方应于2016年12月25日办理过户。后李某君未配合过户,邓某才诉请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返还房款并赔偿差价损失。李某君抗辩称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系借款担保,其收到的xxx元为借款,已支付部分利息。法院经审理查明,邓某才从事信贷业务,签订合同时未看房、明知房屋有多重抵押,合同价款远低于市场价,且通话录音显示双方谈及“还钱”“老板主意”等内容。最终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邓某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邓某才未实际看房、未核实房产证,明知房屋有抵押仍签订合同;合同价款远低于评估价,显失合理;邓某才从事信贷业务,通话录音中多次提及“还钱”“借款”,与其主张的买卖关系矛盾。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真实意思是通过房屋买卖合同为23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而非转移房屋所有权。法院向邓某才释明应按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但邓某才坚持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以房屋买卖形式设定的让与担保,可能因规避抵押登记、压低担保物价值等问题,导致显失公平或违反流质契约禁止原则,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应通过合法抵押登记保障债权,而非采取名义买卖的方式。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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