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预约合同履行主要义务后可认定为本约,卖方违约需担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李某、杨某,被告为商社润物公司。原告李某、杨某诉请解除《认购协议书》及附加协议,被告返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损失,赔偿一倍已付购房款,承担诉讼费;被告商社润物公司辩称《认购协议书》为预约合同,不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不应适用相关赔偿规定。法院查明2016年8月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房屋,总价xxx元,原告需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正式合同,原告支付定金5万元后又支付剩余款项及相关费用,被告将房屋另售他人。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协议,被告返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损失,赔偿xxx元,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认购协议书》虽为预约合同,但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亦接受,且协议明确原告知晓并愿意签订被告公示的正式合同文本,无需进一步磋商,故应认定双方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纠纷未决时将房屋另售他人,主观恶意明显,根据相关规定,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合理合法,既尊重了当事人履约事实,又严惩了恶意违约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