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买错车位因重大误解,合同可撤销但需自担部分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胡某,被告为林某、北京某中介公司。原告胡某诉请撤销与林某、某中介公司签署的《车位买卖合同》,林某退还车位转让款xxx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本案诉讼费由林某承担;被告林某辩称未隐瞒车位信息,已出示300号车位房产证,对微信群名未在意;被告某中介公司辩称合同明确交易车位为300号,原告清楚情况,不存在重大误解。法院查明胡某欲购买75号车位,中介推荐后建立“开心购某小区075号车位”微信群,签约时合同载明为300号车位,中介解释为编号问题,林某未否认,胡某支付xxx元并完成300号车位过户,后发现75号与300号为不同车位,300号无法停放其SUV。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合同,林某退还xxx元并配合过户,驳回其他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诉讼费由胡某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胡某自始至终意图购买75号车位,因中介错误备注、签约时对编号差异的误释及林某未及时澄清,导致其误认300号车位即75号车位,对交易标的物产生重大误解。根据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故法院支持撤销合同及返还房款的请求。但胡某自身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中介和林某亦有过错,因此法院未支持资金占用费主张,并调整诉讼费由胡某负担,体现了对各方过错的合理考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