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等到对方明确违约,才想起主张全部债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李某甲,被告为高某、贺某甲。原告李某甲诉请高某、贺某甲一次性支付购房款xxx元;被告高某、贺某甲辩称不欠房款,主张房屋系贺某乙赠与,且认为应分期付款。法院查明贺某乙与李某乙离婚,独子贺某丙由李某乙扶养,贺某乙父母先于其去世,贺某乙2021年10月8日去世未留遗嘱;2018年7月贺某乙与高某、贺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xxx元,每月还款xxx元分125个月还清,后房屋转移登记至高某、贺某甲名下;2018年9月双方签订租赁协议,贺某乙每月支付租金xxx元;李某甲系贺某乙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高某、贺某甲未按约定还款且明确拒绝履行,李某甲同意扣除贺某乙丧葬费用。法院经审理判决高某、贺某甲给付李某甲房款xxx元,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李某甲作为贺某乙的唯一继承人,依法继承贺某乙对高某、贺某甲的购房款债权。高某、贺某甲与贺某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而高某、贺某甲明确拒绝支付房款,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高某、贺某甲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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