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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面积误差过大的影响已经超过合同约定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与某实业公司存在房屋认购关系。2018年3月19日,双方签订《认购协议》,约定孙某认购某实业公司开发的案涉商业用房,面积约57.65平方米,单价xxx元/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孙某按约支付定金后,因某实业公司拟交付房屋实际套内面积为65.96平方米,与《认购协议》约定面积误差值达14.41%,双方发生争议。孙某主张,认购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过大,请求判令解除《认购协议》、双倍返还定金、退还购房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等。某实业公司辩称,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双方应继续履行《认购协议》、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查明,《认购协议》为预约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以实测为准,但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误差比达14.41%。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实业公司返还孙某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孙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属于预约合同,虽约定房屋面积以实测为准,但面积误差比高达14.41%,已超出一般购房人的合理预期和接受范围,导致孙某订立合同的目的受到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孙某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某实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法院的判决符合公平原则和保护买受人合法权益的精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