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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的楼层误解能撤销合同,其实不如看房时多留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蒋某、叶某某与周某某通过某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存在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关系。2021年5月23日,周某某及其三位成年家人随某某公司业务员实地查看蒋某欲出售的房屋后,三方签订上述合同。合同签订后,周某某向某某公司支付中介费及按揭代理服务费,向蒋某支付定金xxx元及购房xxx元,同年5月28日房屋登记至周某某名下。周某某主张,过户后才发现所购房屋为顶楼,违背其不购买顶楼的意愿,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由蒋某、叶某某返还定金及购房款,某某公司退还中介费及按揭代理服务费,并由三方赔偿损失。蒋某、叶某某及某某公司未提及具体辩称内容。法院查明,周某某在三位成年家属陪同下实地查看房屋后签订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不购买顶楼,房屋已于2021年5月28日登记至周某某名下。一审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周某某在三位成年家属陪同下实地查看房屋后与蒋某、叶某某及某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购买房屋属于重大交易行为,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地看房后应当知晓所购房屋的楼层等相关情况,且合同中并未约定不购买顶楼,其主张存在重大误解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撤销合同的法定条件,故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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