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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与陈某某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应当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若商品房为住宅,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置业公司通知陈某某办理交房时,未按约定向陈某某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陈某某因此拒绝领房。陈某某主张,判令置业公司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并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置业公司未提及具体辩称内容。法院查明,置业公司在通知交房时确实未按合同约定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导致陈某某拒绝领房。一审判决置业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向陈某某出示房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向陈某某支付违约金xxx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某置业公司与陈某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商品房交付时需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等交房条件,置业公司在通知交房时未出示上述证明文件,不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陈某某有权拒绝受领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应由置业公司承担,故法院判决置业公司履行出示义务并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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