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夫妻共房能随意追回,其实不如看第三方是否善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结婚八年后,双方因感情破裂拟离婚,王某发现该房产已于一年前被张某擅自出售给第三方。王某主张,第三方在未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购买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令第三方返还房屋。第三方辩称,其购买房屋时并不知晓张某瞒着王某卖房,已支付符合市场价格的房款,且办理了正规过户手续。法院查明,第三方在购买房屋时系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案涉房产为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擅自出售该房产属于无权处分。但第三方在购买房屋时不知情(善意)、支付了符合市场价格的房款(合理对价),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王某无法要求第三方返还房屋,但其因张某的擅自处分行为遭受的损失,可在离婚时向张某主张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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