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税率下调能减房款,其实不如看合同约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姚市xxx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某购买X幢X商品房,建筑面积88.05平方米,单价xxx元/平方米,总价xxx元。补充协议约定该商品房项目适用一般征收方式,税率11%,合同价款已包含相应税金。2017年2月20日,陈某某支付房款xxx元。2018年9月23日,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确认实测面积87.99平方米,总价款xxx元。另查明,2016年5月1日起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率为11%,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涉案房屋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为2018年9月5日,金额xxx元,税率10%,税额xxx元,价税合计xxx元。原告陈某某主张,因国家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多收的增值税税费xxx元。被告辩称补充协议中关于税率的约定仅具有告知作用,合同为固定总价款,税率调整不影响房屋总价。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约定了固定房屋总价款,补充协议未约定降税需调减合同价款。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陈某某与余姚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固定房屋总价款,且未就税率调整导致的降税、退税需调减合同价款作出约定。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属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变化不影响双方约定的固定总价款,开发商是否纳税、缴税金额及种类的变化均不对房屋总价产生影响,故原告要求退回多收税费的请求缺乏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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