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等到判决生效才发现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沈某忠与任某晴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0日,沈某忠向某担保公司借款xxx元,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某担保公司以xxx元购买沈某忠名下三套房产,2014年3月20日交房,逾期按日3‰支付违约金。当日,某担保公司向沈某忠转款xxx元,2014年2月至9月,沈某忠每月支付利息xxx元,共计xxx元。2015年1月19日,沈某忠出具《承诺书》,载明欠资金占用费xxx元,承诺分期偿还,否则转让另一房产。某担保公司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判令交房过户并支付违约金xxx元,黔东南州中级法院2019年3月18日判决支持其请求;后又依据《承诺书》起诉,请求偿付资金占用费xxx元,黔东南州中级法院2017年3月21日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发现,某担保公司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刑事判决认定双方xxx元系民间借贷;沈某忠因涉黑等罪被判刑,案涉三套房产为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请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2日裁定,认定双方实为民间借贷,某担保公司拒绝变更诉讼请求,遂撤销原判决,驳回其起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沈某忠与某担保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非典型担保。双方以房屋买卖为名掩盖高利放贷目的,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原判决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未审查实质民间借贷关系,导致判决错误,而刑事判决已对真实法律关系作出认定,检察机关的监督纠正了该错误,维护了司法公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