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合同只约束签字人,其实委托人也能直接主张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袁某洁与李某聪为委托关系,袁某洁与张某龙为房屋租赁关系。袁某洁系某商铺所有权人,委托朋友李某聪处理该商铺出租事宜。袁某洁诉称,李某聪代其与张某龙于2021年3月1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张某龙长期拖欠租金等费用,出具《承诺书》后仍未付款,故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xxx元、违约金xxx元、律师费xxx元及相关诉讼费用。张某龙辩称,其因酒驾被拘留期间,李某聪停水停电导致损失,后与袁某洁协商,约定欠条上的欠款由其偿还,袁某洁同意免一个月租金并允许其继续营业,且已交清部分费用。法院查明,袁某洁将案涉商铺交李某聪管理,2021年3月1日李某聪与张某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张某龙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4月28日未支付租金,2022年5月8日向李某聪出具《承诺书》确认拖欠租金xxx元及电费、管理费,承诺三个月内清偿;袁某洁在张某龙拖欠租金后曾向其追讨。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本案中,袁某洁作为商铺所有权人,委托李某聪出租商铺,李某聪以自己名义与张某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在张某龙拖欠租金后,袁某洁作为委托人,依据法律规定可行使介入权,直接向张某龙主张合同权利。因此,袁某洁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法院不应以合同相对性为由驳回其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