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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买卖转移继承房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毕先生和妻子于女士育有两个儿子,夫妻唯一房屋登记在妻子于女士名下。1999年夫妻二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公证处订立了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夫妻二人百年之后,位于门头沟区的房屋留给小儿子。2004年毕先生因病去世,遗产没有分割。2021年4月,大儿子和母亲于女士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大儿子以100万元价格购买母亲名下房屋。小儿子得知以后表示反对,协商无果后,他将母亲于女士以及哥哥起诉到了法院。最后一二审法院判决大儿子和母亲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毕先生夫妇通过公证遗嘱明确房屋由小儿子继承,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大儿子与母亲于女士在明知或应知遗嘱内容的情况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以低价交易房屋,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小儿子的继承权,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母亲无权单独处分毕先生遗留的50%份额,大儿子的行为亦属无权处分。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彰显了法律对遗嘱继承和共有财产保护的严谨态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