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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申请贷款未获批准后未依约补足房款的责任 ——某房地产公司诉吕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7日,某房地产公司与吕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113702元。付款方式为2021年3月27日现金付款334702元;2021年4月3日前申请商业贷款779000元。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银行不审批买受人的按揭申请,买受人在银行批复的七日内未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的,出卖人有权按未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一收取滞纳金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若由于买受人违约导致出卖人主张权利的(包括但不限于追偿房价款等),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2021年8月14日,某房地产公司向吕某发函,要求吕某于2021年8月29日前支付尚欠房款。吕某签收该函后未按时支付剩余购房款,某房地产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吕某自愿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吕某未按约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某房地产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吕某支付违约金111370.2元,于法有据,应该支持。

按揭贷款为购房者普遍采用的支付方式。本案特殊性在于,合同约定按揭贷款未获审批时购房者应自行补足余款,该约定合法有效。无论购房者贷款审批未获批准是否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补足余款的,购房者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存在此类约定的,购房者应结合自身实际审慎签订,减少违约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