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购房诚意金,法院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尹某为购房者,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为楼盘开发商,双方因“以工程款抵扣购房款”的约定形成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2021年12月,尹某与某某公司口头约定,以某某公司开发的“XXXXXXX”楼盘某房屋抵扣该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尹某先行支付xxx元诚意金,后续购房款以工程款抵扣。尹某于12月12日转账xxx元,备注“诚意金”,某某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为“定金”。后因该房屋被查封,无法办理抵房手续,尹某多次要求退款未果。2025年1月,尹某曾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后撤诉,现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返还xxx元及利息。原告主张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xxx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无答辩。法院查明,双方口头约定以房抵工程款,尹某支付2万元诚意金,某某公司确认收到“定金”;案涉房屋因被查封无法履行抵房手续;尹某曾起诉后撤诉,现以不当得利主张权利。法院审理判决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尹某返还xxx元,并按年利率3.1%支付自2021年12月13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法律关系的定性及款项返还的依据。尹某支付xxx元的目的是认购房屋,某某公司收款并注明“定金”,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认购协议,但存在明确的预约购房合意,构成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某某公司作为开发商,未能履行“以房抵款”的约定,且因房屋被查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应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的原则,被告应返还xxx元诚意金,并赔偿尹某的资金占用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等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