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楼盘开发项目终止,购房者能否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意向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与洛阳某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陈某为购房者,该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刘某为洛阳某有限公司股东所在公司的股东之一,与陈某存在退款沟通。2021年2月16日,陈某与洛阳某公司签订《某住宅内部工抵房处理协议书》,约定陈某认购该公司开发的某6号楼1204号住宅,单价xxx/平方米,总金额xxx元,陈某需在180个工作日内与公司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陈某支付购房意向金xxx元,该公司出具收据。协议签订后约20日,洛阳某公司告知陈某项目无法进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某要求退款未果,后联系到刘某,刘某虽表示“会想办法给钱”,但未实际履行。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购房意向金xxx元。原告主张判令刘某、洛阳某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意向金xxx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洛阳某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法院查明双方签订《某住宅内部工抵房处理协议书》,陈某支付xxx元意向金;洛阳某公司告知项目无法进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某向刘某主张退款,刘某系洛阳某公司股东所在公司的股东,微信中表示会想办法但未退款;无证据显示刘某个人收取意向金或承诺承担退款义务。法院审理判决洛阳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某返还购房意向金xxx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陈某与洛阳某公司签订的《某住宅内部工抵房处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洛阳某公司未能履行开发义务,导致项目终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应当承担返还购房意向金的责任。刘某虽与陈某有退款沟通,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个人收取了意向金或明确承诺承担退款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洛阳某公司返还意向金,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法律规定,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