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某某与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某月某日,李某某(出卖人)与赵某某(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赵某某购买李某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地,成交价格为XX万元。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15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18年某月某日,李某某(甲方)与赵某某(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8年某月某日在某地达成房屋买卖交易,现因户口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甲方承诺支付给乙方xx万元整作为户口保证金。此款项分两笔支付,1、在房屋完成过户,首付款到甲方账户后一日内支付乙方xx万元。2、待甲方尾款到账号一日内支付乙方xx万元整。此协议有效期为八个月,如在过户后八个月内甲方完成房屋全部户口迁出条件,乙方将xx万全部退还甲方。如过户后八个月内甲方未将此房内的全部户口迁出,则此保证金xx万归乙方所有。注此协议如与其他协议合同冲突以此协议为准。2018年某月某日,赵某某收到何某某支付现金xx万元。2018年某月某日,赵某某收到李某某支付现xx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李某某与赵某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以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李某某主张赵某某利用其急于还贷款的情况,乘人之危与其签订《补充协议》,对该项主张李某某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李某某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补充协议》约定李某某承诺支付赵某某xx万元作为户口保证金……如过户后八个月内李某某未将此房内的全部户口迁出,则保证金xx万元归赵某某。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仍有一户口尚未迁出,何某某构成违约,依照《补充协议》约定,保证金xx万元归赵某某。李某某主张系历史遗留原因无法迁出户口,该项主张不足以免除其应负的合同义务,本院对李某某的该项主张,应当不予采信。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l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