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内物品被盗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孙先生与周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先生以600万元的价格购买周女士名下的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合同中约定,周女士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孙先生,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孙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0万元。然而,在交付房屋前,周女士突然以房屋内物品被盗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并要求孙先生增加购房款作为补偿。孙先生不同意,认为房屋内物品被盗与房屋买卖无关,遂将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合同义务的履行:
周女士作为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内物品被盗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应成为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
风险责任的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交付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周女士应负责处理房屋内物品被盗的事宜,不应将风险转嫁给买方。
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周女士单方面要求增加购房款,未经孙先生同意,不构成合同变更的有效条件。
买方权益的保护:
孙先生作为买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应依法判决周女士继续履行合同,确保买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