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市场价格上涨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卖房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以5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女士名下的一套房产。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200万元,并办理了贷款手续。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李女士以房屋市场价格上涨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张先生增加购房款。张先生不同意,遂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女士作为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市场价格上涨的影响:
房屋市场价格上涨是市场风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到这一风险。李女士以市场价格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法关于风险承担的规定。
违约责任:
如果李女士拒绝履行合同,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