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出卖方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裁判要旨
出卖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后,又主张合同无效的,认定出卖人对合同无效具有较大过错(本案确定承担90%的过错),并以现有房屋价值(含土地价值)与购买房屋时的差价确定买受人的损失。
案情概要
施某某等一家人合法取得涉案宅基地两间,1995年7月7日,施某某与非本村村民杨某某签订《房屋宅基转让合同书》,载明房屋一间作价15000元卖给杨某某,应向镇政府缴纳的土地配套费11000元由杨某某自行支付。杨某某支付上述款项后,在该宅基地上建造四层楼房并居住至今。
2015年12月,施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杨某某返还宅基地使用权,并由杨某某赔偿占用宅基地期间的损失。杨某某提起反诉请求,要求施某某一家赔偿地上建筑物价值,返还购买宅基地价款及配套设施费用和利息、土地使用权价值差额。
法院裁判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施某某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杨某某,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杨某某要求赔偿地上建筑物损失和土地使用权价值差额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施某某过错较大,酌定承担90%责任,杨某某承担1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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