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父母名下的房改房,离婚时这套房算共同财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内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父母名下的房改房,离婚时这套房算共同财产吗?这是不一定的,甚至可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答案取决于一个很具体的东西:房子最终登记在谁名下。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钱是夫妻一起出的,房子就该有小两口一份,登记在父母名下只是“走个手续”。这个理解在房改房上,法律给出的答案相当硬:只要登记在父母名下,这套房在离婚诉讼中就不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房子分不到”不等于“钱打了水漂”,钱的去向和房子的归属,是两条需要分开看的线。
先讲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情形,这是这个问题里最常见、也最容易被误判的一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9条写得非常直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这条规则背后的道理不复杂:房改房的购房资格跟职工身份绑在一起,是父母作为单位职工才能享受的福利,这个资格不能因为子女出了钱就转移到子女身上。法院看的是“谁有资格买”,而不是“谁出的钱”。所以,房子归父母,夫妻出的钱变成一笔对父母的债权,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出资中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但不能要求分房子。
那什么情况下这套房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登记有没有落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如果房改房虽然是父母单位分的、购房时也折算了父母的工龄,但最终登记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下,那它就进入了夫妻财产的评价轨道。实务中法院的裁判逻辑是:婚内用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改房,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改变这个属性。这和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情形,结果完全不同。
还有一个中间地带需要留意:工龄。如果登记在夫妻名下,但购房时折算了父母或者配偶一方婚前的工龄,工龄优惠对应的那部分财产价值,在分割时法院会酌情考虑,可能让工龄贡献方适当多分。但如果登记在父母名下,工龄本身就是父母房改资格的一部分,讨论“工龄归谁”已经没有意义,因为房子根本不进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
实务中最容易吃亏的地方,往往不是法律规则本身,而是出资证据。钱是夫妻共同账户转出去的,还是现金给的,有没有备注,有没有借条或者协议,直接决定了“债权”能不能被法院认定、能认定多少。很多人在出资时觉得“一家人不用写那么清楚”,离婚时才发现,连“钱到底是谁出的”都说不明白。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时间点:债权请求受三年诉讼时效约束,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拖得太久,即使出资事实清楚,对方一提出时效抗辩,追偿也会变得被动。
最后,刘颖新律师给大家几点法律建议。第一,先看登记,再看钱。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就不要在离婚案里硬主张“分房子”,法院不会支持,把精力放在固定出资证据和追索债权上;房子登记在夫妻名下,才进入共同财产分割的讨论,这两条路的诉讼策略完全不同。第二,出资证据要趁早整理,银行转账记录、取款凭证、购房款收据、和父母之间关于“这笔钱是借还是给”的聊天记录,能找的都找出来,现金出资的尽量找到当时的见证人或者单位财务凭证。第三,如果出资时没有书面文件,事后补一份借条或者还款协议,虽然不如当时就写,但有总比没有强,至少能把“债权”的性质固定下来,避免被说成“赠与父母”。第四,主张债权时注意三年时效,从离婚或者你明确要求返还被拒绝之日起算,不要拖到时效过了再动手。第五,如果还没走到离婚这一步,提前把出资性质说清楚,夫妻和父母签一份简单的书面协议,写明出资金额、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将来房产处置的利益怎么安排,比事后各说各话管用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