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擅自卖掉共同房产,还能追回来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能否追回,取决于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若买受人受让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已经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则依《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构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无法追回,只能向擅自处分的配偶主张损害赔偿;若买受人明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者交易尚未完成过户,则可以主张该买卖合同对配偶不发生效力,或请求撤销、阻止过户。实务中"合理对价"一般参考同期同地段的成交价格判断,明显偏低的交易难以认定为善意。发现配偶有处分迹象时,应立即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房屋;若房屋已被过户,应及时起诉要求赔偿,并注意三年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