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但没办过户,对方去世后,其继承人能主张分割这套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这是不一定的,甚至可以说,继承人能不能主张分割,关键看离婚协议本身有没有效、房子到底算谁的遗产。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只要房产证上还写着去世一方的名字,那房子就理所当然是他留下的遗产,继承人就有份。这个理解不对。离婚协议一旦生效,房产的归属就已经在协议层面确定下来了,登记没变更,只是手续没走完,不等于房子又变回遗产了。另外,在现实离婚房产继承实践中,大家还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离婚协议里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这个约定本身是有效的,继承人无权要求按遗产来分。曾经有过个案子,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过户,但男方后来因病去世,过户手续一直没办。男方的母亲作为法定继承人,主张这套房是儿子的遗产,要求分一份。法院审理后明确认定,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产通过协议已经确定为女方所有,不再属于男方的财产,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该财产。所以,继承人能不能主张分割,第一道关就是看离婚协议有没有把这个房子的归属说清楚。说清楚了,继承人就没有份。
其次,协议有效、房子归受让方,不等于受让方已经拿到了物权。这是很多人搞混的地方。按照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离婚协议里约定房子归谁,只是产生了一个债权,也就是说,受让方有权要求对方配合去办过户,但在过户完成之前,受让方在法律上还没有拿到这套房子的所有权。曾经有过个案子,法院就明确说,离婚协议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只能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在产权人没依法变更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主张所有权。所以,受让方能主张的是“要求对方把房子过户给我”,而不是“这房子现在就是我的”。
第三,对方去世了,过户义务不会跟着消失,继承人得接着办。这是这个问题最关键的一层。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离婚协议里约定的“配合办理过户”这个义务,就属于被继承人生前留下的债务,不是人一死就自动免除了。曾经有过个案子,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女方,男方去世后继母和几个子女不配合过户,法院判决认定,男方的法定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对仍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负有管理义务,具有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判决继承人协助女方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还有一个类似的案子,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父亲去世后继母拒绝配合,法院同样判继承人必须继续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所以,继承人能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得承担他生前没履行完的义务,不能只拿好处不干活。
第四,如果继承人就是不配合,受让方可以直接起诉他们,不用再跟去世的人打官司。实务中,受让方应该把去世一方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列为被告,案由可以是合同纠纷,也可以是继承纠纷,诉讼请求写清楚“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将某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曾经有过个案子,受让方起诉时把去世一方的再婚配偶和全部子女都列为被告,法院最终判决所有继承人共同协助办理过户,判决生效后直接拿着判决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就能办,不需要继承人再签字。这里要特别提醒一点:如果去世一方还有未还清的房贷,过户之前可能得先跟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主体或者提前还清,否则银行那边过不去,这一点实务中经常被忽略。
最后,刘颖新律师给大家几点实务建议。第一,离婚协议里约定房产归谁,一定要写得具体明确,把房产地址、产权证号都写清楚,别只写“房子归女方”这种模糊表述,将来打官司的时候说不清楚。第二,如果对方一直拖着不配合过户,别觉得“反正协议写了,跑不了”,尽早起诉,因为时间拖得越久,对方去世、再婚、财产被查封这些意外情况越可能发生,到时候牵扯进来的人更多,事情更难办。第三,对方去世后要起诉的,把全部法定继承人都列为被告,一个都别漏,漏了法院会要求追加,白白耽误时间。第四,如果房子还有贷款没还清,提前跟银行沟通变更贷款主体的事,免得判决下来了卡在银行这一关。第五,不管你是受让方还是继承方,离婚房产分割加上继承交叉的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建议在起诉之前就找专业律师把诉讼策略理清楚,别自己摸索着打,容易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