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用共同房产替人担保,房子保得住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对外担保属于处分共同财产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经配偶同意。未经同意以夫妻共同房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担保的,对该房产中属于配偶的份额部分构成无权处分。效力判断上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善意、已尽审查义务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可能产生效力,配偶的份额面临被处置的风险,事后只能向擅自担保的一方追偿;二是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明知房产为夫妻共有、明知配偶不同意,或者与担保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配偶可以主张该担保对其不发生效力,必要时可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涂销相应的抵押登记。此外,若担保最终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受损,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擅自处分一方可能被认定为转移、挥霍共同财产,依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