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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下,房屋原则上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当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计算思路上,一般以"婚后共同还贷本息 ×(房屋现值 ÷ 购房总成本)× 50%"为参考,法院会结合还贷比例、增值幅度、双方贡献确定具体数额,必要时委托评估机构确定现值。若房屋是婚后购买、或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处理,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为这一补偿规则提供了直接依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补偿针对的是"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而不是房屋本身;主张补偿的一方要准备还贷流水、贷款合同、购房发票,明确离婚后剩余贷款由谁继续偿还,并及时办理主贷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