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一方反悔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离婚协议中约定"某套房归孩子所有",属于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整体安排,兼有身份关系与财产处分属性。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自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此类赠与条款与普通赠与不同,一方不得任意撤销,离婚后反悔主张撤销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实践中要注意:①若离婚登记未完成、协议未生效,条款自然不再约束;②若一方拒不履行过户义务,另一方可起诉要求协助办理过户,必要时可请求确认房屋归属;③若存在欺诈、胁迫情形,须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④子女作为受赠人,成年后可自行主张权利,未成年时由直接抚养方代为管理。 实务提示:离婚协议应写明房屋坐落、产权证号、过户时间、税费负担与违约责任,避免出现"归孩子所有"却未约定履行细节、多年后无法执行的尴尬;涉及尚有贷款、抵押的房屋,应同时约定贷款清偿与解押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