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能否单独处分共有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应当先分出属于配偶的一半,其余一半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在遗产分割前,房屋上是"配偶个人份额+全体继承人共有份额"并存的状态。 在世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或赠与某个子女、孙辈的,其处分自己份额的行为一般有效;但处分属于已故配偶遗产的份额,属于无权处分或恶意串通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的,该部分应认定无效,形成"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后果(参见北京二中院审理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继承人可另行提起继承诉讼主张权利、要求折价补偿。 实务提示:夫妻一方去世后应尽快办理继承、析产、明确份额,避免长期"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在世一方若确需处置房屋,应取得全体继承人书面同意,或先通过继承诉讼确定份额后再处分,否则极易引发连环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