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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共有房屋只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该方擅自出售给第三人,另一方发现后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追回房屋的,法院一般适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善意取得规则:只要买受人受让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即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只能向擅自处分的一方主张损害赔偿。 "合理对价"通常参考同期同地段市场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交易难以认定善意;"已经登记"指已完成过户,若仅签合同、尚未过户,另一方可通过及时主张权利、申请查封阻止过户。此外,若能证明出卖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可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合同无效。 实务提示:夫妻共有的房产最好登记为共同共有并各自保管产权证;发现配偶有处分苗头时,立即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这是最有效的止损手段;事后追责时,损害赔偿的计算基数一般按房屋市场价值与已收房款孰高,并注意三年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