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能否平均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婚后在不动产权证上加上配偶名字,法律上属于婚内赠与:赠与完成后房屋即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但"共同财产"不等于"一律对半分"。 法院在确定分割比例时,通常综合以下因素:①出资来源与出资比例,首付、税费、装修由谁承担;②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短期婚姻与长期共同生活的处理明显不同;③婚后还贷的资金来源与金额;④是否育有子女、子女随谁生活;⑤双方有无过错、一方是否对家庭付出较多;⑥房屋现由谁居住、由谁取得更有利于生产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实务提示:加名后主张"这是我婚前财产、不该分"通常难以成立,但可以主张对方份额较小;若加名时附有书面约定(如约定份额比例、约定以共同生活为条件),应作为分割的重要依据。对尚未加名但已承诺加名的一方,注意赠与在办理登记前可以撤销,不要过早处分了自己的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