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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还贷中"个人财产还贷"的举证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前一方付首付、贷款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方,但其应就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补偿,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基本规则。实践中争议往往出在"还贷的钱到底是谁的"。 常见主张是: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存款、婚前出售个人房产所得、个人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故该部分还贷及其增值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对此,主张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交资金来源证明(婚前账户余额、出售合同与到账记录、遗嘱或赠与合同)、账户完整流水,并证明该笔资金未被混同地直接用于还贷。 如果资金曾进入夫妻共同账户、与工资收入混同、或无法区分具体来源,法院通常认定为共同还贷,按共同财产处理。实务提示:保留婚前账户的独立性、还贷时从专用账户转账并备注"个人财产还贷"、保管好资金来源链条,是这类主张能否成立的关键;证据链断裂的,即便资金来源真实,也可能因混同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