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放弃继承与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债权人能否依据债权人撤销权主张撤销?这需要区分不同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但放弃继承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基于人身属性的权利行使,不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继承权本身并非财产权,而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债权人无权干涉债务人是否接受继承。但需注意,如果继承人已经接受了继承(即遗产已经实际分割),再将继承所得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以逃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依据债权人撤销权主张撤销该转让行为。《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无须获得配偶同意即可生效,也从侧面说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的个人权利,不受配偶意志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