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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配偶的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的区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配偶享有两种不同的权利: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二是继承权。这两种权利的性质和依据不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生存配偶有权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自己所有。这一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与继承无关。继承权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生存配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参与剩余一半遗产的分配。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往往被混淆。正确的理解是:生存配偶先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获得一半财产,再以继承人身份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剩余一半。这意味着生存配偶最终获得的财产份额可能超过一半,但超过部分是基于继承权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