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房产在婚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明确只归一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取得的房产,其属性取决于遗嘱的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了例外情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写明“该房产仅归继承人本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则该房产属于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若无明确约定,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订立遗嘱时,如希望将财产仅留给自己的子女而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应在遗嘱中明确注明“仅归某某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