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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第一顺序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则的法理在于:法律不把媳妇、女婿等被继承人的姻亲直接列为继承人,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丧偶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赡养行为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赡养义务的履行达到“主要”的程度。广东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丧偶儿媳小梅主张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法院认为其对老人的照顾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尽了较多或主要赡养、扶养义务的情形,故不支持其主张。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无论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