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导致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放弃行为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继承权虽属个人权利,但并非绝对自由。依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法定扶养义务包括对配偶的扶养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例如,如果继承人自身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放弃继承后将无法支付子女抚养费或父母的赡养费,导致被扶养人生活陷入困顿,则该放弃行为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这一规则平衡了继承人的意思自治与法定扶养义务的履行,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益的保护。需注意,主张放弃继承无效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放弃继承确实导致了无法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