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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财产须先析产再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例如,婚后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房屋,生存配偶先得100万元,剩余100万元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这一“先析产、后继承”的规则是夫妻财产继承的核心程序原则。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或其遗产份额,不能处分属于配偶的财产份额。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将整套房屋指定由某继承人继承,而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遗嘱中处分配偶份额的部分无效——被继承人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50%份额。